在看房过程中,不慎掉到电梯井里受伤,之后要求开发商赔偿30余万元。日前,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开发商赔偿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68984.3元。
买房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可是件大事,不但要看房屋图纸,还要实地查看房屋。含山县仙踪镇人程先生,于2014年7月15日上午来到含城某小区购房。售楼部服务人员带领程先生来到A区25号楼,说他所要购买的十三层的房子与三层的房型一致,要求程先生自行上三层看房。由于该栋楼房正在施工中,楼道内光线较暗,同时在楼梯及电梯走道未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。程先生在走向楼梯上楼看房时,不慎踏空坠入电梯井里受伤,造成多处骨折及双肺挫伤,在医院住院治疗1个多月。经鉴定,构成身体一处九级伤残、两处十级伤残。
程先生认为,自己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售楼人员将其领到未完工的工地才引发的,因此开发商理应赔偿他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。而开发商却以程先生受伤是因其自己不注意才引发的,拒绝赔偿。出院后,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院,要求对方赔偿30余万元。
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,作为商品房的销售者,开发商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。事发时开发商在容易发生事故的电梯井附近,未充分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,是程先生摔伤的主要原因,因此开发商应该承担90%的赔偿责任。原告程先生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。在昏暗的地方更应谨慎,其自身对受伤的事实负有次要责任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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