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巢湖市及时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

巢湖市人民政府  2016-05-13 09:30

[摘要] 巢湖市及时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

根据新修订的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和省人社厅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》规定,我市及时对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进行调整。调整后的津贴发放标准为:符合国家、省计划生育政策的,按0.5%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,在享受3个月津贴标准基础上,增发两个月津贴。有两种情形的另增发生育津贴。分别是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,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。按0.4%费率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,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,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。

调整后,原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、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,各增加1 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。(沙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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